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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禁止住宅房产擅自改变用途
2007-11-1 13:03:29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实行住宅禁商,禁止属居住性质的房产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商业活动。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实行住宅禁商,禁止属居住性质的房产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商业活动。

商贸企业

龙头企业可获土地资源倾斜

《意见》指出,深圳将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优先安置在《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布局规划》确定的笋岗清水河、宝安固戍和龙岗同乐地区三个配送型物流基地内。

《意见》强调,深圳要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在土地等重要资源的配置上给予倾斜。由市贸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每两年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进行认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商号)、中国名牌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商业网点

城市规划确保重要商业用地

同时,深圳将进一步加强重要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郊型购物中心、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专业市场等重要商业设施项目用地规划的落实。

根据《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在深圳逐步形成“两轴、两带、十四个特色商业街区”的多中心、多层次、均衡分布、相互补充的商业网点布局。加强人民南—东门—宝安南金三角商业区、华强北商业区的升级改造,加快建设福田中心商业区和南山后海商业区。

 适度调控大型商业网点发展。对于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要进行充分的论证,限制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尤其是购物中心的分割销售。在国家出台有关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定后,对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立进行听证。

 实行住宅禁商。禁止属居住性质的房产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商业活动。已设立的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商业网点将分期分类逐步退出市场。

社区商业

便民商业网点用地不得挪用

《要求》特别提出要加强社区商业网点规划。尚未开发的社区,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商业网点设置原则预留商业网点建设面积。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部门将运用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居民社区设立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社区商业的示范社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扶持政策

企业高管子女入学可获支持

根据《要求》,今后深圳市政府部门将从财政支持、税制倾斜、简化办事流程、金融支持等各方面对商贸流通业发展进行扶持。

将商贸流通企业总部纳入全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范围。对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总部,市政府根据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商贸流通企业可以用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

对于深圳市认定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市人事、公安等部门为其高层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利,市教育部门在其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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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赖真平 陈丽燕 郑少华 傅益锃 杨小端 舒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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