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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事故中无责机动车赔偿责任不超10%
2007-12-9 10:25:20 来源:海峡导报 记者 范希平

明年5月起,福建省将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新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11月30日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根据《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6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处20元罚款;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或看电视、抽烟等妨碍车辆安全驾驶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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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赖真平 陈丽燕 郑少华 傅益锃 杨小端 舒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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