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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深思:共同通道上建墙引发官司
2007-12-10 13:32:55 来源:厦门商报

"智囊团"律师提醒:业主在对自家房屋行使权利时不能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

相邻的两户人家之间有一块空地,那是两家人一直以来共同的通道,但其中一户人家却将这共同通道围上了围墙,导致另一户人难以通行,协商无果,后者上诉到法院。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邻通行权判处了这起民事案件。

黄某与陈某都住在翔安区马巷镇沈井村,双方的房子呈东西走向毗邻。黄某的房屋在西边,陈某的房屋在东边,两所房子之间留有一条4米多长、3米多宽的空地,那是两户人家共同的通道。但2006年9月,陈某却在这条通道上做起了文章,他在空地靠近自己房屋的一侧围了围墙。

这引起了黄某的不满。黄某说,陈某建了围墙之后,使得原本的通道变得更窄了,有时候大型车辆想要开到他房屋门前都没办法通过,这不仅影响他们家,也影响到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黄某想要陈某拆掉围墙,但协商不成,最后只能选择法律途径,把邻居陈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处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拆除违章基建的围墙。

而被告陈某却说,通道留了3米多宽已经很宽了,况且是因为黄某在这条通道上搭建了雨棚、堆放了杂物才导致通道难以通行的。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和陈某居住的房屋相邻,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的原则处理好邻里关系。陈某在两家之间的通道上建围墙并不直接妨碍黄某的正常通行,所以原告黄某提出被告陈某在两家之间的共同通道上建围墙妨碍其正常通行,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不服,再次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和现场勘验,发现陈某所建设的围墙确实已经给黄某的通行造成了事实上的障碍。而且双方早在2006年9月8日就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商定:“经双方共同协商陈某将西北角与黄某厝东北角中巷长42.3米、宽3.8米作为黄某的出入路,今后双方不得在此地有任何建筑设施……”
市中级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相互尊重,互相宽容与礼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在这起纠纷中,根据现场勘验,陈某用机砖在与黄某家相邻的空地上建围墙,堵截了黄某的出入通道,其行为已经给黄某的正常出入通行造成妨碍。而且双方于2006年9月曾协议约定不得在双方中巷间兴建任何建筑,所以黄某上诉主张陈某建围墙对其相邻一方的相邻权造成侵害,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拆除陈某所建的围墙,使两座房屋留出不少于3米宽的通道,作为黄某出入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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