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物业费,“前期物业”说了不算!
家住吕岭路207-211号的业主反映,他们那里的物业管理处“之前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物业管理费0.5元,今年5月说要调整为0.8元,不按这个标准交物业费他们就连水电费也不收。后来大家反映很强烈,他们又降到0.7元,还有人不愿意,就又降到0.6元。现在虽然每平方米只涨0.1元,可物业公司怎能说涨价就涨价呢?”
陈副局长接待后初步了解到,这位业主居住的吕岭综合楼至今未成立业委会,物业管理方属于“前期物业”,物业管理费须经物价局审批,收取的物业费只能等于或低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陈副局长立即指派物价检查人员到现场调查,市行评代表也一同前往。
物价检查人员赶到物业管理处时,现场未看到物业管理费的明码标价牌。经询问,该管理处负责人罗先生才拿出一块公示牌,上面注明:根据厦价房【2004】122号文件规定,吕岭综合楼的住宅管理服务费(即俗称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检查人员发现该收费批文已于2006年8月31日过期,但罗先生无法提供续办的收费审批手续。检查人员查看了部分收费票据,发现今年5月至8月间,该管理处向吕岭综合楼的住宅业主以每月每平方米0.6元至0.8元不等的标准收取住宅管理服务费。对此,罗先生的解释是,由于用工价格上涨,5月份公司(即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将收费标准提到0.8元,但业主们不同意。后来征得部分业主的同意,收费标准调整为0.6元,之前曾按0.7元、0.8元多收的会在以后收费时抵扣。该管理处违规收费还不只物业费一项,检查人员发现一些票据显示,该管理处以每月70元标准向业主收取车位管理费,以3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店面的场地管理费。这些收费,罗先生均无法出示相关批文。
由于近几个月绝大部分的收费票据、收费账目以及营业执照、收费批文等材料均保存在该管理处所属的物业公司,检查人员要求罗先生近日携带相关材料到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在未取得物价局批准之前,作为前期物业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自行调整或与业主协商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数据显示,上周(11.16-11.22),厦门市商品住宅成交量仍维持在高位,全市共计成交住宅547套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