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屋办免税需四份资料 具体操作需协调
2009年6月17日 13:42 来源:厦门日报 陈泥

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赠房屋办免税需四资料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业内专家昨日表示,这是两部门首次对房产受赠免交个税情况进行界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假赠与”、做低合同等行为带来的避税漏洞。

记者昨日从地税部门了解到,根据通知要求,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是属于本通知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四是属于《通知》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须提供公证机构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地税人员介绍说,之前房屋产权赠与时,不论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通知执行后,除文件中提及的三种情形外,其他类型的房屋赠与,受赠人都将缴纳个税。

通知对如何计税作了明确规定,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这意味着,想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高税种的房产交易,买家将付出一大笔个税。

而前后对比,通知中对“赠与房屋后出售”环节,所涉的个税则大幅减少,大大降低了这类特殊房源的转让门槛。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房屋赠与缴纳个税的相关新政,是卡住了一部分想通过“假赠与”逃避营业税、个税等税率较高的房产交易。同时,松绑了受赠人出售房屋的交易环节,更合情合理。

昨天,记者采访市地税局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收到该通知,具体操作要等与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后执行。

(编辑:163house)

网易房产·购房新视角house.163.com
编辑:赖真平 陈丽燕 杨小端
主编邮箱 : 163housexm@163.com 热线:0592-5234478 给房产频道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