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岛外推出“房票”制度!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近日,厦门市发布《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范围仅限定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岛外四区,岛内房地产市场不推行,使用期限不超2年。
具体实施要点如下:
(一)房票面值。房票面值由合法产权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无房户应安置面积货币化金额、房票政策性奖励组成。
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计入房票面值。
(二)房票核发。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相关区政府指定部门核发房票。房票票样由市资源规划局和市财政局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持有人、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三)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
1.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扣除房票奖励后,兑换成现金:
2.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但未超过面值的 85%,房票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可兑换成现金;已使用且超过面值的85%(含),房票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
(四)房票转让。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五)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征收项目辖区范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以及安置型商品房、安置房和竞配建房。其中,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可使用房票购买上述非住宅房源(商业商办和车位)。
(六)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置房产,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或完成产权过户后,由买卖双方向相关区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办理结算。
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房票管理。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的核发、使用、转让、结算均应在房票票面进行签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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