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刚刚,泉州一幅商住地成功出让!毛坯限价14165元/㎡
刚刚,泉州一幅商住地成功出让!个人买家以1600万元,竞得安2023-4号地块,地块位于安溪县城南南片区D-02-01地块,土地面积9647.7平方米,毛坯限价14165元/平方米,起拍价1380万元,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
本次出让采用“限地价、限房价、竞配建”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当竞买人报价达到2050万元时(溢价率48.55%),不再接受更高报价,土地出让价款缴款时间调整为自成交次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有其他竞买人愿意接受的,则竞买方式转为竞报移交县政府的住宅建筑面积,县政府参照安置房回购方式,按照3500元/平方米进行回购,每次竞报配建面积为100平方米或其整数倍,竞报配建面积最多者为竞得人,当配建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时(即竞报配建面积达到该项目可售住宅面积最大值),有其他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买的,则竞买方式转为竞报无偿移交政府的地下停车位数量,每次竞报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为2个或其整数倍,竞报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最多者为竞得人,当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达到158个(即竞报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达到可处置最大值),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愿意接受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接收部门由县政府指定,税费由竞得人负责,配建住宅、车位位置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应以套为单位移交,实际移交的住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且尽量接近竞报面积,多于竞报住宅面积的部分也统一按回购价35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其他相关要求
(一)地块有关建设要求:
1.该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须达到30%以上,住宅建设单体质量要求达到泉州市优质工程及以上;本项目附带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城南南片区D-02-01地块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拍卖出让,拍卖出让后竞得人应按照《安溪县城南南片区D-02-01地块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其中涉及安置的住宅、店面的位置、朝向、套型、面积和层高等不得改变,若有调整需征求城厢镇政府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优化调整;其余可按照《关于安溪县城南南片区D-02-01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和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优化调整。
2.应配套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卫生室(建筑面积30㎡以上)、文体活动室(建筑面积200㎡以上)、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30㎡以上)、公厕(建筑面积30㎡以上)和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且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应按《关于全面建设“党建+邻里中心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泉委办〔2022〕7号)要求配建邻里中心,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社区卫生室、文体活动室、养老服务用房和邻里中心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有权机构,费税由竞得人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容积率指标,且不能改变用途,应按垃圾分类投放点“十有”标准同步配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应与所服务的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竞得人应无偿提供:①地下室一层指定公共区域约1418.5平方米内含车位28个[其中标准车位13个,子母车位14个(7对),微型车位1个], 作为该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的公共停车场所,竞得人不得处置(包括且不限于销售、出租等),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详见地下室一层平面图);②其他详见本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相关要求。
4.该地块涉及征迁安置,竞得人不得用于融资贷款。5.竞得人应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二)安置房建设及回购安置情况说明:
1.竞得人必须提供如下面积的房屋作为回购安置房源:(1)住宅:总建筑面积约16000㎡的住宅商品房,由城厢镇在1#楼和3#楼整栋,以及2#楼3-17层所有D户型(30套)和3-14层西边套C户型(12套)中优先选定回购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2)店面:总建筑面积约3548.1㎡的商业店面,由城厢镇全部回购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2.所有回购房源总面积约19548.1㎡(具体以城厢镇政府最终选定为准),回购单价统一为住宅3500元/平方米、店面6000元/平方米进行回购。如最终选定的回购房面积超过19548.1㎡,超出部分按预售备案价(其中住宅最高不超过商品房限价)进行回购结算。竞得人应根据城厢镇安置及剩余资产处置的需要,与房产实际产权人、城厢镇签订三方协议,并根据城厢镇提供的名册(含户主、房号、价款等),5个工作日内逐户开具正式发票交城厢镇提供给户主。安置后剩余的回购房源(含住宅、商业)和配建车位,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国有单位统一组织处置,竞得人应视同房产销售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且不限于销售许可、售房合同签订等),按实际处置价开具增值税发票。
3.城厢镇提供的实际安置或处置回购房源、配建车位总价款,如果不超过回购款总额时,竞得人应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依法将所有回购收入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约定及时开具正式发票;如果超过回购款总额时,差额部分由政府相关单位或实际产权人缴给竞得人,竞得人收到该价款差额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城厢镇政府,由城厢镇政府按收到的款项开具“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凭证给竞得人作为入账凭据,同时竞得人应及时按城厢镇政府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给户主,并由竞得人按实际开票总额办理纳税申报。
4.以上安置房最终回购房源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实际测绘的房产办证面积为准。
5.竞得人应负责办理安置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取得按揭贷款的款项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转支付给城厢镇政府。
6.回购房费用支付形式、建设周期等事项条款详见《关于安溪县城南南片区D-02-01地块建设要求及安置房的情况说明》和《安溪县城南南片区D-02-01地块建设安置房回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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