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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沉睡”工业、仓储用地,厦门出台最新办法

2024-01-04 09:17:27 来源: 网易房产厦门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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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高效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是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必然要求。

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办法》立足我市实际情况,从变更后的用途、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工业及仓储项目用途变更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变更后的用途

◇ 从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片区配套服务水平角度,在符合规划、建筑结构、消防、生态环境和行业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及仓储项目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

◇ 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

◇ 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进行再开发,改造为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

是否属于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文件规定审查认定。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及其他经营性用途项目的,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产业审查认定,严格执行产业准入、园区(或片区)管理等相关要求。


申请条件

从正面和负面分别设定申请条件,土地用途变更正面要求,包括应当征得项目利害关系人同意、申请人承诺项目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等11个方面。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正面要求,包括项目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等8个方面。其中,经认定为低效用地,按相关政策进行再开发改造的,可不受“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按宗地申请”的限制。

负面清单包含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区域内的用地、轨道交通站点(含规划站点)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等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用地等5种情形不得变更。


审批程序

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资源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后,“多规合一”平台征询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意见;②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③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④签订监管协议;⑤资源规划部门核定规划条件,拟定变更土地用途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⑥签订补充合同、结算地价。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资源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后,“多规合一”平台征询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意见;②报市政府或区政府研究同意;③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合同,按规定计收土地年租金。


地价计收原则

◇ 土地用途变更的项目,须按变更后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原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可按规定抵扣,其中招拍挂出让(完全出让)项目按原用途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抵扣,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划拨项目按原用途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市政府批准土地用途变更时点的旧用途基准地价修正值两者就低进行抵扣。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土地用途变更及地价结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项目,变更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软件研发项目、文创类项目的,无需缴交土地年租金;变更为其他经营性用途的,招拍挂出让(完全出让)项目按新旧建筑功能对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差额的1.2倍,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划拨项目按新建筑功能对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与旧建筑功能对应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的1.2倍,一次性缴交土地年租金。


监管措施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擅自改变的,土地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处置。

◇ 土地用途变更的,改造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须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整体转让。

◇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和原土地房屋权属关系,不办理建筑功能变更登记,不得转让;经批准增设的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不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征收或收储的,仍按原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给予补偿。

《办法》明确属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链条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文章来源:厦门资源规划

曾盼 本文来源:网易房产厦门 责任编辑:曾盼_xm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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